三、技术模式、作业机械及作业质量要求
(一)技术模式
我区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主推两种技术模式:一是秋季作物收获后秸秆全量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二是玉米秋季收获后留高茬或秸秆部分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原则上残茬与残留秸秆覆盖量之和不低于秸秆全量的10%。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积极引导农民增加秸秆覆盖比例。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作业方式:
1、秸秆全量或部分覆盖+免耕播种
2、秸秆(或根茬)粉碎覆盖+免耕播种
3、秸秆归行+免少耕播种
其中:秸秆处理应在春播前进行。保护性耕作地块不能进行旋耕和翻耕等动土量大的作业;视土壤情况可进行单一深松或深松+秸秆(或根茬)粉碎覆盖。秸秆处理或深松作业后,秸秆、残茬仍应覆盖在地表。
(二)免耕播种机械及作业质量要求
参与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免耕播种机应选用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且配备有可靠的切茬切秆和防堵工作部件,开沟部件动土量小,播种、覆土、镇压符合播种机作业质量标准。
四、补助资金用途、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
(一)补助资金用途
中央财政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及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
(二)补助标准
1、作业补助。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70元,玉米作物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5元;麦类、油菜及杂粮等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5元。
2、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补助。根据补助资金总额,综合作业补助面积、基地建设规模及内容等因素,由农牧和财政部门确定基地建设补助标准或补助额。
(三)补助对象
坚持“谁经营土地、谁实际实施保护性耕作、谁享受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土地经营者,下同)为补助对象。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助对象范围之列。
对以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为依托开展的农民田间培训活动、专家指导咨询、检查与评价、实施效果监测等给予适当补助。
五、工作程序
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
(一)落实任务与制定方案
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实施旗县,分解下达任务,制定推进工作方案,统筹管理本盟市推进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实施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共同研究确定保护性耕作实施地点及规模,落实任务面积,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盟市工作方案需上报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农机推广站;旗县实施方案报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农机推广部门。整体推进旗县实施方案原则上应以政府文件印发。
(二)推进信息化监测
鼓励各地积极采用信息化监测手段,对免耕播种作业进行远程监测,以提高监管精准度和工作效率。监测设备应具备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机具识别、农田地表秸秆(残茬)覆盖图像采集、播种面积测量、作业轨迹记录、显示报警等功能;鼓励高标准实施基地作业机组增加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量功能。数据处理平台应具备接收播种终端上传的作业信息并存储、处理、导出作业信息等功能和播种面积、秸秆覆盖量、播种轨迹及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等数据的分析汇总功能。农机管理部门、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可通过电脑、手机直接查看作业情况。
提供信息化监测的企业数据处理平台应与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及时、准确上传播种作业数据结果。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作业的免耕播种机和监测设备进行登记备案(附表1),并与数据处理平台企业签订监测数据维护与存储协议。
(三)公布作业机组信息
自愿承担免耕播种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向所在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签订作业承诺书。承诺书由盟市或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自行编制。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登记备案后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及作业机组信息,通过有关媒体、乡、村(场、队)公示栏等方式,在应知范围进行公布。
(四)开展免耕播种作业
土地经营者自主雇用已公布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为其提供免耕播种作业服务,双方签订作业合同(附件3),明确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作业价格、收费标准、付费方式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要按时完成作业任务;作业过程中要保持远程监测设备工作正常,并根据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机组状态,保证作业质量;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与土地经营者双方要在免耕播种作业完成后及时填写《免耕播种作业单》(附表2),核对汇总后与作业合同一并上报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
(五)远程智能化监测及人工抽查与复核
1、信息化监测数据应用。以免耕播种播前监测图像显示的秸秆覆盖情况判断前茬作物种类、全量覆盖还是部分覆盖,以播后监测图像显示的土壤扰动情况判断是免耕播种还是常规播种;具备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功能的,以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监测数据判断作业质量。凡播前图像显示秸秆覆盖量达标且无明显秸秆焚烧痕迹及播后监测图像显示作业方式为免耕播种作业、播种粒数(或播量)及播种合格率达标的地块(注:如具备该功能),判定为“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对应的监测面积为“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面积”,否则为不合格地块。不合格地块不能享受保护性耕作补助。
2、人工抽查。人工抽查在“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进行,一是春播作业期间抽查秸秆覆盖情况和播种情况,并填写人工抽查记录表(附表3)。人工抽查发现秸秆覆盖量明显不足、不属于免耕播种等情况,则该地块为不合格地块。二是出苗后抽查播种作业质量,发现明显缺苗断垄或亩株数不够情况,则该地块为不合格地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第三方通过无人机航拍查看苗情。
3、作业质量与面积复核、合格地块面积确认。对照信息化监测有关信息数据,复核《免耕播种作业单》上报信息数据,若两者相符,则“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面积减去人工抽查认定的不合格地块面积,即为最终认定的“合格地块面积”;若两者面积出现较大差异或有争议,要组织力量对不符及存在争议部分进行核查,核查后确认合格的地块面积纳入“合格地块面积”。
复核确认后进行“合格地块面积”汇总,形成《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附表4)。
(六)公示
《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需在村务(场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编制《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附表5-1、2)和《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情况汇总表》(附表6),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同时上报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七)补助资金兑付
旗县财政部门按照《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兑付给土地经营者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有条件的地区直接支付到农业直补“一卡通”账户。农场系统按照当地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兑现给土地经营者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