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县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依托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或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县级应用基地建设。
二、建设规模
土地要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1000亩。能够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在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连续实施3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基地内原则上全部采用秸秆全量还田和免(少)耕播种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承担监测任务的基地要能够开展不同技术模式和作业方式对比试验。
四、技术保障
以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推广单位为技术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模式对比、指导应用、技术培训、应用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建设目标
1.建立完善的技术应用体系。通过基地建设,确定适宜本区域推广应用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引领区域技术进步。
2.建立完善的技术监测体系。承担监测任务的基地,能够持续开展耕地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病虫草害、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工作,促进区域技术模式和技术应用优化升级。
3.建立完善的创新研发机制。结合自然条件、土壤条件、种植模式等实际情况,开展不同技术模式比对试验、技术筛选和技术研发,提高本区域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开展基础性、关键性、长远性技术研究,逐步建立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
4.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通过基地建设,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引领县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须经盟市主管部门审定并报自治区备案。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乡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选择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或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承担乡级应用基地建设。实施建设主体须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作业、技术等能力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
耕地要相对集中连片,实施面积不少于200亩。要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连续实施3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基地内原则上全部采用秸秆全量还田和免(少)耕播种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
四、技术保障
以旗县级以上科研推广单位为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路线、指导应用、技术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建设目标
1.完善技术应用。明确适宜本区域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
2.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示范带动乡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须报盟市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