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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打着农民合作社幌子的非法集资

   2020-04-27 环京津网6780
核心提示:近期,一些农民被某些“合作社”的高息引诱,纷纷将存款投入合作社,误入非法集资骗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提醒,一定要警惕潜伏在农民合作社名义下的非法集资。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由农户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服务,比如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开发乡村旅游、提供农业技术信息等。一个健全合法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增进组织内农户之间的经济、生活交往,为本组织成员提供优质农业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是,近期,一些农民被某些“合作社”的高息引诱,纷纷将存款投入合作社,误入非法集资骗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提醒,一定要警惕潜伏在农民合作社名义下的非法集资。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吸收社员资金吗?

 

答: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为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对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合作社盈余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增加,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一些原本从事农业经营的合作社开始向“社员”集资,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成立农民合作社,以吸收社员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幌子,打着“合作金融”的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多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集资人挥霍转移。

 

问: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农民合作社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没有产业支撑,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提供农业服务;三是广为宣传,通过开会、培训、参观、旅行、发放介绍费等多种方式发动亲友和农民等不特定群体存款;四是承诺高额回报,用后续集资款还本付息,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问: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应该注意什么?

 

答: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作为一个无任何经营实体、无任何盈利、未得到任何补贴的非法组织,其吸收的资金除部分被挥霍转移外,全部用于对前期入股款的返本分红,当其资金链断裂时,必将形成巨额亏空。

 

面对一个必将崩盘的操作模式,为什么这些从事非法集资的农民合作社能维持数年之久,而越来越多的受害群众又不断将资金投入其中呢?一方面,经营者通过组织大规模的培训参观活动,伪造获奖证书,捏造发展蓝图,按时还本付息等众多手段来蒙蔽了集资参与人视线;另一方面,集资参与人的贪欲也促使他们自己把一副镜花水月当成了现实。

 

因此,广大农民要注意,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是: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责任自负、风险自担。要高度警惕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陷阱,切实增强金融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真理。面对“高额回报”时,要多向权威部门或者亲属家人征求意见,了解投资正常的回报收益率,杜绝“一夜暴富”的错误思想,不轻信,不盲从,守住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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