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下午,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至焉耆回族自治县的公路上,过往的车辆行人看到了这样滑稽的一幕,一位高个子中年男人身穿白衬衣、黑西装,还扎了条鲜艳的红领带,但却开着一辆破旧的没有驾驶仓的中型拖拉机,在路人惊诧的目光下,他丝毫不以为然,依然旁若无人地驾驶着他的“座驾”,脸上甚至流露出了喜悦的神情。
这个“滑稽”的司机其实是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马晓明,而这辆拖拉机是执行案件中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
焉耆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司胜诉后,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便向焉耆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马晓明接到案件后对案卷材料仔细研究,找准了执行切入点,于4月27日赴和硕县执行,顺利找到了被执行人陈某和吴某。但两人均表示自己只是为老板打工的,当时购买拖拉机的时候,虽然是以两人的名义购买的,拖拉机实际是老板韩某的,赊购的时候也是两人签的字。这笔购农机款法院应当向老板追索。
但是该案的判决书中判决由陈某和吴某向该农机销售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赊购的拖拉机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便责令陈某交出该拖拉机的相关手续和拖拉机的下落。陈某称因老板欠某合作社的钱,自己名下的拖拉机被该合作社骗走非法占有,现在拖拉机在何处自己也不清楚。
马晓明立即带着被执行人驱车赶往该合作社的驻地和硕县某村,在该合作社的院内经过搜寻找到了属于被执行人陈某的拖拉机。但是该合作社负责人称自己替韩某支付了从南疆某县派遣民工的劳务费用,现在韩某下落不明,拖拉机自己当然可以扣下抵债。
马晓明再三向该合作社负责人说明其所非法扣留的拖拉机系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与韩某的债务应当另行起诉。并严厉正告其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慑于法律威严和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该合作社负责人最终同意执行法官将该拖拉机扣押。
但马晓明并不放心将拖拉机交由被执行人从和硕县开至焉耆县,找拖车成本又太高。他自小在农村长大,有拖拉机驾驶证,马晓明毫不犹豫地发动了拖拉机,用了2小时40分,把扣押的拖拉机从70余公里外的和硕县开回了法院。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头所描述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