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控秸秆露天焚烧,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近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下发通知,部署2020年安徽省秸秆禁烧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全省秸秆禁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以社区、街道、村委会为基础的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分解任务到具体部门、乡镇和村组,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做好劳力缺乏、经济困难群众帮扶工作,化解抢收抢种期间秸秆清运离田问题。
安徽省有关部门要对各地秸秆禁烧工作实行分片督导,其中,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黄山、安庆市,省公安厅负责芜湖、马鞍山市,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宣城、合肥市,省应急厅负责铜陵、池州市,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阜阳、亳州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其他6个市,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负责所辖国有农场的秸秆禁烧工作。
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
2020年起,安徽省气象局对全安徽省秸秆焚烧火点实施卫星全年全时段监测,监测结果每日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
各地要建立健全辖区内秸秆禁烧长效管理机制,夏、秋两季要统筹人力、物资保障,坚持点位布控、分片包干、轮班作业、全天驻守、组建应急队、派出流动哨等经验做法,做到城市建成区、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边等禁烧重点区域24小时巡查,确保时间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冬、春两季要加强离田秸秆跟踪管理,确保离田秸秆及时收储至各堆放转运点,严禁随意堆放在田边地头、输电线路周边,避免焚烧隐患,严禁倾倒秸秆至河道沟渠,造成水体污染。要创新工作方法,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秸秆禁烧监管效率,要加强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畅通离田秸秆收储渠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贴近群众、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秸秆禁烧的规定,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农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推动秸秆禁烧工作常态化。通过走访入户、集中宣讲等方式宣传安徽省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领域的支持政策,推广综合利用领域案例,普及生产知识和技术,提高农民群众参与的自觉性、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夏、秋季重点时期,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采用标语、横幅、告知书、流动广播等方式集中宣传,营造积极的秸秆禁烧工作氛围。
严格秸秆焚烧火点核定
对卫星监测的秸秆焚烧火点,各地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以监测坐标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确未发现过火痕迹或森林火灾等意外焚烧火点,可于监测数据公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大气办申请火点核减,其他火点原则上不再予以核减。
书面申请材料应由市、县(市、区)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见附件),同时报送电子版。卫星认定区域存在争议的火点,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由市级主管部门于监测数据公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并报省大气办备案;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由坐标所在市于监测数据公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大气办申请仲裁。对逾期的申请材料,安徽省大气办不予受理。
强化工作考核
安徽省政府将秸秆禁烧工作列入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考核指标为每百万亩农作物播种面积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其中,省大气办负责核定各市秸秆焚烧火点数,省统计局负责核定各市农作物播种面积。省财政厅将秸秆焚烧火点数作为分配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的考核指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对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发生审计、环保等重大问题事项且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通报的,将作为负面事件列入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扣分。安徽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应将秸秆焚烧火点数或平均每百万亩农作物播种面积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作为重要指标,应用于相应地区、单位资金奖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工作。
严肃责任追究
安徽省大气办对各市秸秆禁烧工作进行预警,对秸秆禁烧工作开展不力、秸秆焚烧频发的地区予以警示,通报分片督导单位派员开展督查,被督查市应向督查单位报送整改工作报告,并抄送安徽省大气办。安徽省大气办对各市卫星监测火点核销申请进行抽查,对与实际情形不符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移交所在市委、市政府调查处理,同时不再受理所在县(市、区)火点核销申请。全安徽省发布重污染天气安徽省级黄色以上预警、启动Ⅲ级以上响应措施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市,安徽省大气办应视情形约谈所在市及有关县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审批相关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年均每百万亩农作物播种面积内秸秆焚烧火点数超过2个且其数量位列全安徽省前3的市,由安徽省大气办提请安徽省政府责令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安徽电视台作公开说明。各市应对安徽省大气办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和实施区域限批县(市、区)的工作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