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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转包,法律后果大不同

   2020-05-19 法与生活6240
核心提示:结合本案刘某认为是转让关系,张某认为是转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主张涉案土地为转让关系,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摘要】

 

1998年, 村民张某与x农业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地西的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张某,承包期30年,同时,张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经营过程中,张某将涉案土地流转给刘某经营,由刘某向村里缴纳承包费,村里出具缴费票据。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张某和刘某对涉案土地的权属产生争议。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刘某,并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刘某实际经营的证明;但张某认为双方形成转包关系。

 

【案例分析】

 

该案中,土地流转是转让还是转包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转让指在承包期限内,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有发包人和现承包人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转让后,原承包关系自动终止。 转包指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生产经营。转包后,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结合本案刘某认为是转让关系,张某认为是转包关系。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主张涉案土地为转让关系,其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某提供的缴纳发承包费的收据及村委会的证明,仅能证明其实际经营土地,但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转让关系。法院最终未支持刘某的起诉请求。

 

转让和转包在实践中确实难以区分,但是转让作为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流转,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充分的证据证明,比如重新和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人出具原承包合同终止的声明等等,否则只能根据合同内容中的条款进行综合认定,且现承包人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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