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发〔2020〕11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长春新区农委、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和《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关于修订<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函》(农机政〔2019〕120号)精神,深入推进《吉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有效落实,就加快推进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20年,全省继续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按照惠民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年度结余补贴资金连续滚动使用。
二、进一步调整扩大适用农机具种类补贴范围
为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发展,在保障主要粮食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所需机具基础上,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积极推进畜牧业机械和设施农业机械化建设,进一步扩大农机具补贴种类范围。
(一)扩大补贴范围。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适当增加种子清选机;畜牧业类挤奶机、剪羊毛机、贮奶(冷藏)罐;设施农业类电动卷帘机、热风炉等,比2019年新增加1大类、3小类13个品目。
(二)调整部分机具补贴额。通用类机具继续实施2019年测算的补贴额,原则上不做调整。对新增加的机具和非通用类机具重新测算补贴额,按有关程序确定后实施补贴。
(三)探索实行新产品补贴试点。一是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二是积极推进畜牧业机械新产品试点;三是推动设施农业机械化建设,积极探索大棚钢骨架等补贴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三、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2020年,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着力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法,不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一是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开放,全面实行企业网络投档常年受理,实现补贴申请操作、资金使用管理当年和上一年度并行操作,实现补贴工作年度无缝链接。二是推广使用手机APP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机具核验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三是牌证管理机具采取“先办证、后补贴”操作办法,通过补贴管理系统与安全监理系统对接,实现监理与补贴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减少农民“跑腿”次数。
四、继续推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
(一)统筹调度补贴分配资金。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执行情况的动态调度分析,及时提出余缺调剂意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先满足贫困地区的购置机具的需求,足额保障贫困地区资金。结余结转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严格执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暂行)》(吉农机发〔2020〕10号),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
(三)推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全面推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全面实行补贴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形式审核,最晚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待公示期(20日)结束后及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
五、从严整治突出违规问题
推进补贴机具第三方抽查,强化企业承诺践诺。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对存在突出违规问题的企业实行全国全国联动查处,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及时联动,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生产企业和涉及的经销企业作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如有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如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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