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办机函〔2020〕7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和《关于请做好202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函》(农机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做好202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放程序。根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业证》应由省级农机、交通部门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核申领机车、人员的资质条件,按程序免费发放。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不得出现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作业证》一车一证,严禁涂改、转借和倒卖。
二、认真登记备案。各地要及时通过“全国农机化信息服务平台”(www.njztc.com)或农机直通车政务版APP,登记上传《作业证》信息。如有补办,应注销原证后再发放新的作业证。
三、开展培训宣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均依托ETC系统实现。各地要做好跨区作业运输车辆预约通行办法(附件2)培训,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操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机手自觉遵守收费站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审证。
四、做好疫情防护。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时期,防疫不能松劲,农时不能耽搁。各地要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将《作业证》发放工作做实做细,采取预约申请、错峰办理、邮寄送达等方式,避免聚集交叉感染风险。
附件:1.202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登记备案操作方法
2.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方法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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