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农机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产品归档信息的通告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31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农机补贴产品”)和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农机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归档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报送产品条件
(一)报送的产品应符合《2018—2020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调整)》或《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农机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调整)》。
(二)报送的农机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并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采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送的新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定型鉴定报告(应至少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四)被农业农村部或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不得报送。
(五)已在2019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农机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产品信息表中的产品,无需重复报送。
二、报送要求
(一)企业登录“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以下简称“自助归档系统”,网址http://118.178.118.143:81/),按要求注册并上报产品归档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见“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归档系统企业操作说明”(附件1),新产品还应上传相应的品目归属证明(格式见附件2-4)。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要求,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需对信息互联互通、资金结算方式、资料真实性、内部管理等方面签订承诺书(附件5),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寄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三)新产品生产企业还需将鉴定报告或定型证明文件(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品目归属证明等材料一并寄送,中央农机新产品还应提供以下三类材料:
1.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2.由县级及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出具的《中央农机新产品实地验证表》(附件6);
3.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合格证明。
上述纸质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对报送的产品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全部责任,产品参数配置须与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内容一致。如报送信息发生变动或鉴定证书(定型证明文件)失效等情况应于事前告知我局。弄虚作假或鉴定证书(定型证明文件)失效未及时告知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企业产品补贴资格。如因企业原因,造成产品无法享受补贴或被归入补贴额较低档次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企业因失信违规、未承诺践诺等原因导致补贴产品被暂停补贴资格或补贴额被调低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三、报送时间
2019年度补贴产品归档信息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31日,我厅将适时对报送信息按规定进行汇总整理并向社会发布。
通讯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收件人: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邮编:310020,联系电话:0571-86757800。
附件:附件1: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归档系统企业操作说明.docx
附件2:中央及省级新产品品目归属证明(设施大棚除外).doc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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