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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06-30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3320
核心提示:厦农规〔2020〕1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财政局: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

厦农规〔2020〕1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财政局: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要求,为加大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明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印发《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管,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以下简称“纪律约束”)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产销企业除了承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按照《纪律约束》要求,进一步强化承诺事项,落实企业责任。 

  第四条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针对不同性质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实施。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在本企业销售并纳入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正确保存;

  (三)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四)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错误信息。

  (五)企业存在内部管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的。

  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六条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二)虚假宣传补贴政策,误导购机者购买补贴产品;

  (三)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

  (四)未主动报告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且未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主动将相关情况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六)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

  (七)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票据;

  (八)未严格保管农机购置补贴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企业帐号及密码,致使补贴机具信息遭到人为恶意篡改或变更的;

  (九)存在借用、收集农户身份信息购买补贴产品,给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违规行为。

  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取证,核实违规行为,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一)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套财政补贴资金;

  (二)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

  (三)向购机者提供假冒的补贴产品;

  (四)拒不接受或执行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

  (五)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取证,核实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第八条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应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监督核验发现的违规行为线索或其他途径掌握具体线索的情况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受理登记表(附件1)内容受理登记。

  (二)调查核实。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开展调查核实,规范调查程序,做好调查笔录(附件2)。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做好严格约谈记录(附件3),并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严格告知程序(附件4)。

  (四)处理通报和材料留存。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将处理决定在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通报,并将违规处理结果登记到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和黑名单数据库。

  第十一条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实施联动处理,处理措施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联动处理决定由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并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直接操作。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20年2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1日。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受理登记单

  2.调查笔录

  3.约谈记录

  4.违规处理告知书

新闻来源地址:http://sn.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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