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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搭乘拖拉机,珍爱生命远离危险

   2020-08-27 湘湘带你看社会5750
核心提示:近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乘坐其丈夫姜某驾驶的拖拉机与被告王
近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乘坐其丈夫姜某驾驶的拖拉机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王某和姜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致原告张某遭受人身损害,二人系其侵权人,能够确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姜某负次要责任,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承担70%,姜某承担30%。

我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五条有相关明确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张某作为成年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乘坐不允许载人的拖拉机,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减轻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该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服判,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给予大家一定警示,拖拉机作为普遍使用的农用机械,在农民的农业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拖拉机作为农用机,本身不具备载人客车的性,但仍有很多人将拖拉机当成了“客车”,搭乘拖拉机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人不知道该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了一时的方便搭乘拖拉机上路,造成隐患,发生事故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再次呼吁大家,珍爱生命,不图一时之便,让自己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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