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机管发〔2020〕59号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省农机推广总站,省农业机械鉴定总站: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党中央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在助力乡村振兴和农村精准扶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请各市县及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条为及时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机具投档、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规定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
(一)投档环节
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挡的;不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无资质机具参与投档的;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的;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省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投档机具有相关举报、投诉的。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一项或多项主要参数与系统参数不一致的;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具铭牌没有性固定的;机具铭牌非的;铭牌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补贴机具有投诉的;同类型补贴机具短期内大批量出现的;个人购置3台套及以上同类型机具的;补贴比例超过预警比例的。
(三)违规处理环节
调查核实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四)和省文件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条关键环节异常情形按下列程序报告:
(一)由负责相关环节岗位人员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异常情形分析,判断异常情形是否属于违规,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投档环节由省级负责投档的岗位人员提出;补贴机具核验环节由县级负责核验的岗位人员提出;违规处理环节由省或市、县负责违规处理的岗位人员提出。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机部门如发现以上情况,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类似违规风险的,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四)报告采用书面方式。
第五条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出现异常情形并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农业规〔2018〕5号)等文件要求,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处理;对较重、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由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