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保护利用补助奖励、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
(一)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一是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在重点作物绿色高质行动县协同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引导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服务,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着力解决化肥使用过量、利用率不高的突出问题。继续做好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制定发布、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二是开展退化耕地治理。在耕地酸化、盐碱化较严重区域,集成推广施用土壤调理剂、绿肥还田、耕作压盐、增施有机肥等治理措施。继续做好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试点工作。三是加强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在西南、华南等地区,针对不同耕地生产障碍程度,结合作物品种、耕作习惯等,因地制宜采取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技术,克服农产品产地环境障碍,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
(二)统筹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和保护性耕作。贯彻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聚焦83个黑土地保护重点县,集中连片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重点推广秸秆还田与“深翻+有机肥还田”等综合技术模式,推进黑土地核心区提质培肥集中连片示范。继续稳步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支持在适宜区域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等关键技术,鼓励整乡整村整建制推进,使保护性耕作成为东北适宜区域主流耕作技术。
(三)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立足资源禀赋、突出生态保护、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探索科学有效轮作模式,重点在在东北地区推行大豆薯类—玉米、杂粮杂豆春小麦—玉米等轮作,在黄淮海地区推行玉米—大豆或花生—玉米等轮作,在长江流域推行稻油、稻稻油等轮作,既通过豆科作物轮作倒茬,发挥固氮作用,提升耕地质量,减少化肥使用量,又通过不同作物间轮作,降低病虫害发生,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快构建绿色种植制度,促进农业资源永续利用。同时,继续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黑龙江三江平原井灌稻地下水超采区、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实施休耕试点,休耕期间配套采取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污染修复等措施,促进耕地质量提升。
二、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一)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各有关省份要统筹用好过渡期补助资金,扎实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在各有关省份自查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开展长江禁捕退捕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推动资金落实到位,规范有效使用。强化长江禁捕退捕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调度,督促指导地方切实做好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巩固长江禁捕退捕成果,确保“十年禁渔”有效实施。
(二)实施重点水域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衰退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适当增加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放流数量。保障放流苗种质量,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三、启动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启动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已明确承包权但未纳入第二轮补奖范围的草原面积纳入此轮补奖范围。各有关省份负责补奖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因地制宜细化方案,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具体补奖标准和发放方式。实施“一揽子”政策的半农半牧区省份可支持推动生产转型,提高草原畜牧业现代化水平。
四、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聚焦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优先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东北黑土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地区等,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以县为单位构建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对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和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奖补支持,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实行整县集中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地区,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模式和秸秆综合利用稳定运行机制,打造一批产业化利用典型样板,积极推进全量利用县建设,稳步提高省域内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在东北地区重点聚焦耕地质量提升,促进秸秆还田增碳固碳。
(三)推广地膜回收利用。加快建立地膜使用和回收利用机制,继续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支持整县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鼓励其他地区自主开展探索,建立健全完善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推动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并探索“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禁止生产使用不达标地膜。支持有条件地区集中开展适宜作物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替代和新疆棉区机械化回收农膜。
附件3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三方面支出。具体实施要求继续按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大力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免疫质量和政策成效。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制定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并于2021年6月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要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加强监管,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