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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6020
核心提示: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安顺市农机中心,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机中心: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安顺市农机中心,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机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指导各地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高质转型升级,促进农业高质发展,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19号)要求,立足丘陵山区特点,突出“保供促,振兴畅循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求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构建新发展格局,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高质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适宜我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根据我省需要将育秧、烘干、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通过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点机具品目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秧苗移栽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智能、复式、高端产品、新机具。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补贴额,到2023年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机具品目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购机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从严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高端、适用、绿色、智能为原则,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经专家讨论,集体研究,确定选取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纳入《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根据年度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我省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提出的增补建议,在补贴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年月、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的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提高补贴额的10个机具品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属于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和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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