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机装函〔2021〕8号
各市、县农机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高政策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现征集2021-202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指导意见的实施重点,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各地在我省原有补贴范围基础上,从《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附件1)中选取,提出我省补贴机具品目的建议。
(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根据《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提出拟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可以突破补贴范围。
(三)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烘干等成套设施装备及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推广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终端设备,确保农业生产数据。根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附件3)要求,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提出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可以突破补贴范围。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提出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五)降低补贴额标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补贴范围,或从2021年起,到2023年确保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以下,各地提出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的降标建议。
二、具体要求
(一)研究提出建议。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的基础上,围绕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与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附件4),于6月10日前将材料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农机装备处。
联系人:杨振晓、赵雷雨
联系电话:0351-4032979/4030932
电子邮箱:sxnjbt@163.com
附件:点击下载
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
2.《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3.《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4.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