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水平,从2012年起,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每亩补贴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9年,项目规模扩大,安排补贴苜蓿面积由50万亩扩大到100万亩以上,资金由3亿元增加到6亿元,并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2020年支持规模和补贴标准不变,2021年该政策继续实施。
56.支持肉牛肉羊发展政策
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15省(自治区),选择产业基础相对较好的牛(羊)养殖大县,支持开展基础母牛扩群提质和种草养牛养羊全产业链发展。
57.蜂业质量提升政策
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在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等10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用于建设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等,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
58.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21年,中央财政继续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中安排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方向的支持。增殖放流物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增殖放流工作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提高供苗质量;规范增殖放流全程监管,完善苗种招标采购、放流跟踪监测等制度。
59.渔业发展补助政策
2021年,将出台渔业发展补助政策,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构建与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新时代渔业支持政策体系,为渔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保障。重点支持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以及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方面。
四、农村改革及其他
60.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业农村领域继家庭承包制后又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要求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赋予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2018年12月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专节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了具体规定,赋予土地经营权入股、融资担保的权能。2021年,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方式、程序等相关规定。
61.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11月中央授权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62.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2021年,围绕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配合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63.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目前,已先后组织开展了5批试点,覆盖所有涉农县(市、区),18个省份完成了试点任务,13个省份将于2021年底完成。299.2万个乡、村、组完成清产核资,核实集体资产6.5万亿元,集体土地65.5亿亩,确认成员约9亿人,超过53万个村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善、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2018年以来,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共安排帮扶资金289亿元,惠及5.7万个村。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供各地参考。下一步,一是按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适时开展抽查验收,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二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修订出台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三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为层面立法提供支撑。
64.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近年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的指示精神,主动对标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要求,聚焦推进乡村振兴,瞄准束缚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各试验区进一步加强改革试验工作,加大推进力度,改进方式方法,强化成果提炼转化,当好农村改革的先行军、排头兵。一是深化拓展改革试验内容。主动承接中央新部署的农村改革试验事项,着眼于农村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沿性问题,加强对各试验区试点方案指导和把关,统筹推进关联度强、相关性高的试验任务,适度延展试验主题和内容,推动试验区从少数领域单项改革向多领域综合改革转变,实现相关试验区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二是加强改革试验调研指导。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赴试验区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改革试验进展,调度试验任务落实情况,推动解决试点试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总结提炼改革试验成果。分专题归纳推广做法成熟、适用性强的试点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推动向政策转化。筛选制度设计完整、改革成效明显、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典型案例,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示范。加强基层改革典型宣传,讲好试验区改革创新故事,营造深化改革试验工作舆论氛围。
65.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农垦危房改造于2008年先期在中央直属直供垦区启动实施,2011年实施范围扩大到农垦,以户籍在垦区且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2011年,原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改造原则、标准、实施程序、部门职责等政策内容。中央对农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根据垦区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东部省份每户补助6500元,中部省份每户补助7500元,西部省份每户补助9000元;省级财政以中央和省级补助合计不低于15000元标准进行配套,市县级财政、垦区和农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适当配套。此外,中央财政还安排一定规模的中央资金,支持各地开展供排水、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规模由各省发改、住建部门统筹安排。2021年将继续实施农垦危房改造,具体由地方发改、农垦、住建等部门组织申报、实施和管理。
66.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建立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为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政府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奖励或补助,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方式主要由县级政府确定,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通过推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鼓励农民对村内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让农民更多参与建设管护,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
67.高素质农民培育政策
2021年,中央财政投入23亿元继续在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一是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建立分层分类、训育结合、全产业链工作机制,重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返乡下乡创业者培植和乡村振兴带头人培养等四个行动。二是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深入实施百万乡村振兴带头人学历提升计划,推介100所人才培养优质校,引导涉农高校、农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面向“三农”主战场培养人才,提高农民学历水平。三是多平台支持农民发展。加强科教云平台建设,完善在线培育和服务功能,为农民搭建云课堂。推进农民培育与金融担保、电商营销等服务相衔接,提供技术、政策、信息等综合性服务。选树高素质农民发展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68.培养乡村振兴人才政策
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加快推进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会同中组部等部门开展乡村振兴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和联合培养,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农业企业家、乡村能人等重点人才培育,发挥人才带头人示范带动作用,同时为各地人才培育提供模式参考,强化乡村人才支撑。组织开展“十佳农民”遴选,研究举办农民技能大赛,打造高层次人才选拔展示平台,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的创新创业热情,推动各类人才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69.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补助政策
202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经费支持各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各地提高农业技术服务水平、改善推广条件,强化基层农技推广公益性职能履行。完善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大力推进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开展。引导农技人员进入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结合年度农业主推技术和本区域技术需求,各省组织示范推广一批粮食稳产增产、优质绿色技术模式,落实到试验示范基地、农技人员和示范主体,实现技术快速助力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加强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国农技推广”APP作用,实现专家、农技人员和农民在线互动,实时解答生产技术难题。继续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建设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深入实施特聘农技员计划,强化脱贫地区农业产业发展技术服务,大力推广适宜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良种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