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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农机站购买了稻种。种子种下后不能用于春耕。经鉴定,该种子是不能用的稻种。张某应如何得到救济

   2021-06-07 16030
核心提示:刑事责任得有法律依据的,现在没什么罪名是种子的;而且也不是有罪名就够“犯罪”,得达到法定条件啊行政?种子公司算行政机关?
刑事责任得有法律依据的,现在没什么罪名是种子的;而且也不是有罪名就够“犯罪”,得达到法定条件啊

行政?种子公司算行政机关?不会吧!

所以,也只好是民事责任了!赔偿啊!不过我觉得如果这个后果是种子公司预先知道的,甚至是故意的。那么其实也是构得成“欺诈”的!就是刑法里的诈骗!个人觉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考虑其刑事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和民事责任。

前两种情况可能性不大,尤其是种,主要是其民法上的责任,不过个人觉得其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农机站不是普通的微耕机刀片种子销售者,其肩负 一定的职能)。

其民事责任是肯定的。

对于农户,其可以要求农机站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种子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

补充:由于历史原因,农机站不简单的是一个普通的销售者,其具体的隶属关系我本人也不大清楚,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很复杂,本人也搞不懂。

根据提供的材料,其民事责任是免不了的,但是其他责任根据材料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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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稻种 张某 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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