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高质发展,有效支撑粮食、重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牧民增收,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现将《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7日
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高质发展,有效支撑粮食、重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牧民增收,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入贯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9﹞50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保障以青稞为重点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需求以及畜牧草业发展需要。以稳定实施政策、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牧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高质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青稞、马铃薯等粮食作物和牦牛、藏猪等重要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补贴范围覆盖农牧区一二三次全产业链。推动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我区生产中亟需但暂无法获得鉴定证书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包括新型青稞免耕播种机、青稞专用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亟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逐步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等技术,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在我区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范围
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103个品目(详见附件1),其中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5大类9小类9个品目。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市提出的增补建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年度进行调整公布。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范围内自选类产品具有CMA检测资质部门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报告,可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进行补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积极推动已获得农机专项鉴定证书且满足我区农牧业生产需求的农机产品列入补贴范围。推动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逐步将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等纳入补贴范围,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我区补贴范围。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另行通知执行。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指导监督经销商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结合《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有关规定,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并按年度进行调整。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值。中央财政补贴品目和自治区自选类补贴品目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市场销售均价的30%。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亟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其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我区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中央财政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包含提高补贴比例的机具);挤奶机械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再对外发布具体产品补贴额。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总补贴额不得超过售价的50%。地市、县(区)各级政策主管部门发现具体产品实际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超过售价的50%时,应及时上报,由各地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调查,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包括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置50马力(含)以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用于粮油、草饲生产农业机械时,实行定额累加补贴,累加补贴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该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20%测算(累加补贴额=中央财政补贴额×2/3),累加补贴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解决。除此以外的其他规定与普通购机者保持一致。普通购机者不得以“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六、资金分配使用
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测算本辖区资金需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市的预算规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地市、县(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地市农业农村局要配合财政局按需组织开展县(区)间余缺调剂,当年8月后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区),确保本地市整体或局部地区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或缺口问题。严格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市下一年度将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的110%,相关县(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探索创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有条件、有意愿的地市可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等补贴试点,提升农牧民购机用机能力,申请试点的地市需制定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在满足农机购置补贴需求前提下,可探索开展“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已享受财政相关项目支持购置农机具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同时,为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根据全区农机化发展需求,已出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解决。
七、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
(一)发布实施规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制定并发布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补贴实施方案、机具核验办法、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和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制度(试行)》等要求,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自主购机或集中供货。购机者到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或直销点自主选机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农机经销企业辅助购机者录入购机信息上报给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鉴于我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县(区)没有设立农机经销站、点,购机路程远、成本高、难以保障,在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项目实施县(区)可以根据购机者需要组织统一供货。统一供货形式由经销商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商定,并可集中开展销售信息录入工作。
(四)补贴资金申请和机具核验。购机者原则上在所在地或注册地申报补贴,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凭服务协议可在作业所在地申报补贴。购机者自主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涉及的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或自行制定的机具核验办法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现场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发票,并填写《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详见附件2),购机者和核实人员必须签名。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一批、兑付一批、直补到卡”的方式兑付给购机者。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县(区)级政府要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为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充分尊重补贴对象对经销商的自主选择权,严禁强行向购机户(或向组织统一供货的基层主管部门)指定产品或经销商。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确保补贴资金发挥实效。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精神要求,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层层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失信违规主体列入黑名单,在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并上报农业农村部。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1日前,地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附件:1.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
附件1
西藏自治区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大类35个小类103个品目)
(含9个自选类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联合整地机
1.2.3铺膜机
1.2.4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铺膜播种机
2.1.6精量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营养钵压制机
2.3施肥机械
2.3.1施肥机
2.3.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割捆机(自选类)
4.1.3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4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5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3.1薯类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割草机
4.4.2搂草机
4.4.3打(压)捆机
4.4.4青饲料收获机
4.4.5场地打捆包膜一体机(自选类)
4.5果实收获机械
4.5.1番茄收获机
4.5.2辣椒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 扬场机(自选类)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炒干机(自选类)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5.4.2 种子包衣机(自选类)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磨粉(浆)机械
6.1.1磨面机(自选类)
6.1.2磨粉机
6.2 榨油机械
6.2.1榨油机(自选类)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运输机械
7.1.1拖拉机自卸拖车(自选类)
7.2装卸机械
7.2.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揉丝机
9.1.3青贮切碎机
9.1.4饲料(草)粉碎机
9.1.5饲料制备(搅拌)机
9.1.6压块机
9.1.7饲料混合机
9.1.8颗粒饲料压制机
9.2饲养机械
9.2.1喂料机
9.2.2送料机
9.2.3清粪机
9.2.4粪污固液分离机
9.2.5饮水装置
9.2.6孵化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1、2杯组手动移动式)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9.3.4牛奶分离机(自选类)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0.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6秸秆压块(粒、棒)机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1.2挖掘机械
11.2.1挖坑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电动卷帘机
12.1.2热风炉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差别化试点类)
14.其他机械
14.1其他机械
14.1.1农业用北斗终端
14.1.2旋耕播种机
14.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1.4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
14.1.5秸秆膨化机
14.1.6沼气发电机组
14.1.7茶叶输送机
14.1.8茶叶压扁机
14.1.9茶叶色选机
14.1.10果园作业平台
14.1.11果园轨道运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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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
地(市) 县(区) 乡 村
姓名或组织名称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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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机具品目 |
机具型号(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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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实际支付自筹资金额 |
销售总价 (以发票金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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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贴额 |
省级补贴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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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经销商 |
||
机具办理情况(自己办理还是由经销商办理):
机具购买时间:
机具使用情况:
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所提供的以上信息真实。 购机者签名:
|
核实人员签名(须2人以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