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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10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14230

94 北安市丰收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95 五大连池市新武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96 五大连池市鸿龙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97 五大连池市民丰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98 五大连池市天喆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99 五大连池市益福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0五大连池市本文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1五大连池市长庚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102庆安县启航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3庆安县升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104庆安县众信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5庆安县方胜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6庆安县国强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7庆安县春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8肇东市宋站镇明盛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109肇东市西八里乡渔儿园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110青冈县连丰乡吉臣农作物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

111青冈县迎春乡鑫拓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112青冈县劳动镇鸿吉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113青冈县民政镇汇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114绥棱县鑫众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

115兰西县榆林镇硕丰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

116兰西县兰西镇呼兰河右岸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117绥化市北林区金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118绥化市北林区薛秀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119安达市建波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120望奎县晓勇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附件2:

2021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和任务

  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扶持,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内部治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突出困难。通过示范引带,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不断增强自身服务功能、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年度任务:有效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项目支持对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三、项目内容

  (一)支持数量及额度

  对全省120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奖补,每个奖补21万元;按照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要求,切块下达给20个脱贫县相关资金1500万元。

  (二)资金重点使用方向

  1.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生产能力。

  2.推进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化建设。主要用于委托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信息统计、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

  3.推动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包括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等。注册商标、产品包装与设计、品牌建设与推广、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电子商务;开展社企对接,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等。

  (三)资金拨付

  按照“放管结合、效益为先”原则,根据各地农民合作社注册数量、依法规范运营情况、全年实地调研、年度省级示范社评定情况等因素,结合任务清单,省农业农村厅拟定各县(市、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补名单和补助标准,省财政厅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分解下达资金。同时,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奖补对象依规组织进行监测,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年度监测结果,对该项资金进行年度清算。

  (四)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

  1.取得项目资金的核算:农民合作社收到项目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专项应付款”。

  2.支出项目资金的核算:农民合作社按照资金重点使用方向,用于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等,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无形资产”等,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专项基金”;用于委托专业机构等提供相关服务、发展电子商务、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等未形成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项目支出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3.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四、有关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经部门)要指导取得项目资金的合作社,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方案或计划,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项目资金要依法纳入合作社财务核算,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由其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内设的监事会共同负责监督。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督导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检查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于12月3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省级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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