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审告知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购机者提供的申报资料,结合发展规划、资金规模、建设标准、环保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预审,告知申请对象能否享受补贴。
(五)自主购建
购机者自主选择符合试点产品条件的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禽类养殖设备,签订合同并购置安装,建筑监理机构出具钢结构监理报告。
(六)现场验收
养殖场用地、环评等手续齐全,选址条件和布局符合养殖场建设和防疫要求,设施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完成,购机者携带规定资料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现场验收。核实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出具的钢结构监理报告,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用地、环评手续、钢结构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结论报告等,填写补贴申请及验收表(附表4、附表5),将申请信息录入办理服务系统。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七)资金兑付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并验收合格、待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再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村务公开、益农信息社等方式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的要求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资金。
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六、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可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实好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细化实施方案
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文件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公布,明确资金实施规模,具体操作程序,规范有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工作。
(二)加强条件审查
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的要求,规范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企业基础条件,保证其能够为购机者提供产品加工、建设、安装等服务,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
(三)强化企业诚信
加强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诚信审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排查,严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与试点。自愿参加试点的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并进行书面承诺。
(四)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选择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成套设施装备资金兑付前核验和资金兑付后抽查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五)强化风险防控
市、县两级要加强对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和禽类养殖设备的研究,深入分析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对出现突出问题、成效不明显、风险不可控的产品应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并开展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六)做好进度调度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要求汇总上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
附表: 点击下载.docx
1.四川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额一览表
2.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建设登记表
3.禽类养殖设备建设登记表
4.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建设补贴申请及验收表
5.禽类养殖设备建设补贴申请及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