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县(市、区)要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二)细化实施方案
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及时公开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机械化作业奖补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奖补环节、奖补标准、服务主体、操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信息。
(四)强化经费和技术保障
试点县(市、区)要安排信息化监管维护、人工核查等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农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坚持信息化监测与人工核试相结合,防止通过虚假作业、重复作业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资金监管
试点县(市、区)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措施,规范程序,严格纪律,加强监督,及时掌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试点资金规范使用。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理。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县(市、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机械化作业奖补实施工作。要认真总结试点成效、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5
四川省购机贷款贴息试点操作要求
一、试点内容及范围
(一)试点内容
农业生产经营者购置中央补贴额1万元及以上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购机贷款贴息。
(二)试点范围
全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县(市、区)。
二、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一)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试点前通过银行贷款购机,仍在正常还款期间的,同等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标准
按照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银行贷款不予贴息,贴息金额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计息金额为购机总款扣除农机购置补贴后的金额。计息时间为12个月,低于12个月的按实际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