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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06-10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处10030

附件6

四川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一、补贴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3.已在四川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验证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转型升级,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3.审定公示。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布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补贴品目、产品名称及对应的大纲。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应每年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按年度调整。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周期、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等确定。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后,按该专项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的产品,其补贴资质最多可延长至其鉴定证书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补贴机具分档与补贴额测算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和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机具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紧紧围绕机具的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集体研究确定专项鉴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属补贴范围内、现行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的专项鉴定产品,应在同类产品分档参数基础上,增加有关创新性指标参数,并单独分档。

(二)补贴额测算。测算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定额,其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机具投档。组织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投档,对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专项鉴定产品,投档时应同步上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鉴定类型为推广鉴定)。对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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