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做好中央财政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5日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做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粮食党政同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补贴对象
补助对象以2021年上半年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生产者为主,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和流转土地或代耕土地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作(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生产者申报此项补贴可以同时申报稻谷生产补贴等补贴。
三、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面积。
按照上半年或当地申报截止时间,已经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等粮食面积申报和统计。具体截止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在本县(市、区)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补贴标准。
自治区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以各县(市、区)2021年粮食计划面积、早稻计划面积分别占70%、30%的权重进行测算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实际种粮者申报补贴相关材料经乡镇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验收确认,在补助对象种植粮食的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一卡通”或经营主体账号兑现补贴资金。
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要求在7月中旬发放完毕。
五、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各地要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符合本县(市、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实施方案报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7月7日前报所属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二)政策宣传发动。各地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要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工作,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组织申报。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由村委统一组织本村申报主体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由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四)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种植地点等内容),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进行审核后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公示3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五)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此项补贴信息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完成补贴工作的公示格式导出、审核、汇总、测算工作。
(六)县级联合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财政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每个乡(镇、街道办)随机抽取1—2村,每个村随机抽3—10个农户进行核验。此外,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县(市、区)前5名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所涉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七)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本县人民政府审定。
(八)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本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九)发放补贴资金。各乡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县级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或者直接转金融机构。乡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工作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经费落实、补贴方案把关、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补贴面积申报、核实等工作,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及资金分配方案等。财政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以及各类水稻、玉米生产经营主体了解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严格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乡镇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对申报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并进行全县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各市要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督促指导,自治区也将适时进行抽查。
(五)做好项目总结。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在2021年7月23日前将此项补贴项目总结及资金发放情况报送所属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市汇总后于2021年7月27日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唐玉媛、联系电话:0771-2182605,刘丽君、联系电话:0771-2182561;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韦皓,联系电话:0771-5324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