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补贴资金发放的具体实施方案,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精准核实实际种植面积,精准化、规范化开展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依法依规公开补贴资金发放信息,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等方式,及时将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让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实施方案》明确,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补贴标准方面,各地应结合省级分配下达的一次性补贴资金额度(详见附件),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依据为水稻、玉米、小麦、薯类等粮食作物面积,具体作物种类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实施方案》指出,按照粮食党政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市、区、特区)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主体、具体要求、发放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确保7月中旬将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各县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市(州)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备案。补贴发放情况由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于7月2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此外,各地要加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各村、组要采取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群众会、院坝会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提高政策知晓率。
《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特区)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措施,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应在本村、组及乡级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透明度。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推动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制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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