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明确,补助对象以2021年上半年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生产者为主,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和流转土地或代耕土地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作(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生产者申报此项补贴可以同时申报稻谷生产补贴等补贴。
按照上半年或当地申报截止时间,已经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等粮食面积申报和统计。具体截止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在本县(市、区)实施方案中明确。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以各县(市、区)2021年粮食计划面积、早稻计划面积分别占70%、30%的权重进行测算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
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实际种粮者申报补贴相关材料经乡镇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验收确认,在补助对象种植粮食的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一卡通”或经营主体账号兑现补贴资金。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要求在7月中旬发放完毕。
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各地要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补贴面积申报、核实等工作,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及资金分配方案等。财政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以及各类水稻、玉米生产经营主体了解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对申报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并进行全县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各市要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督促指导,自治区也将适时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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