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明确了试点产品:2021年,继续对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实施新型农机试点补贴,相关补贴要求仍按《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31号)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对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清洁)设备等实施成套设施装备补贴,相关补贴要求仍按《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0年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清洁)设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0〕16号)有关规定执行;新增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试点。
补贴对象为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采用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核验通过后,兑付补贴。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选择在黄陂区、东宝区、房县、郧西县、团风县、阳新县、京山市、掇刀区、钟祥市、浠水县、安陆市、荆州区、监利市、公安县、洪湖市和枣阳市等16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连栋温室扩展至黄陂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竹山县、房县、阳新县、荆州区、黄州区、黄梅县、团风县、京山市、钟祥市、麻城市、鄂城区、梁子湖区、南漳县和汉川市等18个县(市、区)试点。
水稻育秧中心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连栋温室等其他新产品试点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试点实施前的产品不享受补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补贴标准方面,补贴资金从本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使用。建设标准依据《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技术规范(试行)》执行。补贴标准详见《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单套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已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或设施设备不得重复进行补贴,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操作流程上,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试点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操作,坚持“先申请,后建设,再补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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