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机鉴综〔2021〕第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关于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9〕120号)精神,为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推广鉴定工作的规范性。现就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见附件1)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自查工作
生产企业自查获证产品的鉴定证书、检验报告和鉴定报告和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参数等信息。对近1年未生产或不再生产的、销售量很少且不具备推广价值的、落后淘汰的或已有优化升级的、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产品,及时向我站提出农机鉴定证书注销申请(见附件2)。有效期内需保留证书的填写农机鉴定证书信息表(见附件3)。
二、 关于撤销农机鉴定证书
对出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即出现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存在侵犯专利的。一经查实,我站将依规立即撤销企业所有证书并予以公示,同时将信息上报至部总站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部门。
三、 关于注销农机鉴定证书
对出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即出现生产者申请注销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明令淘汰的;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一经查实,我站将依规立即注销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同时将信息上传至“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
在发证机构联系生产者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企业无法联系的将注销被监督管理企业和产品所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
四、 其它要求
各有关单位按附件要求,将附件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
联系人:鉴定站业务综合室朱路阳、杨翮
咨询电话:13986180608、18707149993 电子邮箱:hbnjjd@126.com
附件1: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17年-2021年有效期内产品)
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