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项鉴定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鉴定站可提出大纲修改建议,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平台公布的其他省份的专项鉴定大纲可直接采纳,如需结合实际调整适用广西地区性能试验内容,由鉴定站提出大纲修改建议,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以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布。
第三章 指南发布
第十条 鉴定站负责制定或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可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指南的制定及调整应依据本自治区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经费预算等综合因素确定鉴定产品种类范围,重点支持具有本自治区特色的先进适用、可靠、节能环保等新型农机产品。
第十二条 指南应包括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鉴定站将指南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在中心网站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且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产品种类范围内。
鉴定一般由生产者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鉴定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和内容符合性审查,自申请者在受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鉴定实行容缺受理制度,申请者在受理平台上提交主要申请材料和《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1)可实现容缺申请。
第十七条容缺受理后,申请者可在承诺时限内(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通过鉴定现场提交或鉴定站认可的网上提交等其他方式补正所有材料。
申请者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将终止,鉴定站在终止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申请者通过受理平台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简体中文版本),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
(二)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已备案),鉴定委托书,产品照片(符合大纲要求),产品技术规格信息表;
(三)用户清单(如适用);
(四)配套柴油发动机的排放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文件(如适用);
(五)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六)境外生产者的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如适用);
(七)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八)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
(十)产品创新性说明材料(专项鉴定);
(十一)大纲规定必须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申请者填报完毕后,从受理平台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至鉴定站。
第十九条 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同时申请多个机型时,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二十条对于非广西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农机鉴定机构同意并出具委托函,鉴定站根据鉴定承接能力、财政预算等综合因素确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规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