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后核验
第四十四条 鉴定站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核验,通常采取日常核验或专项核验的方式。
日常核验是指定期对发放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核验。专项核验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核验。
第四十五条日常核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日常核验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核验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四十六条日常核验和专项核验方案由鉴定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核验方案应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核验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及工作要求等,并分配核验任务。
第四十七条 鉴定站按照核验方案组成核验组,核验组由1名组长、1~2名组员组成,原则上应至少有1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核验产品,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
第四十八条 核验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的样机,企业应提供确认样机合格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九条 核验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核验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
第五十条 核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核验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之一的,核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二)生产者拒绝接受核验、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核验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五十一条 生产者对核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核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提出。
第五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撤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核验或专项核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注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核验或专项核验无法联系到生产者,且鉴定站在中心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第五十四条 鉴定站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本细则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约谈程序,听取生产者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布。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五十五条 鉴定站公布核验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证书,编制核验工作报告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证后核验相关材料由鉴定站存档,保存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