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2021〕54号
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调整部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0〕407号)文件要求,我区对发票日期在2020年12 月 14日后购买且已申请录入2018-2020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产品执行2021年补贴政策和补贴额。对满足上述要求的产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批)》、《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补贴额一览表(批)》进行重新分类分档并修改补贴额。对录入申请中参数不达标的20个产品,取消其在2018-2020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申请补贴资格。现对上述涉及企业的相关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8月 30日至9月3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稿内容有异议,可将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通过书面形式扫描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471—4314907
电子邮箱:nmnjbt@126.com
附件: 2018-2020补贴系统录入申请中的产品对应2021年档次及补贴额变更表 点击下载.xlsx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