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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中国农机化导报12220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日前针对全国政协委员陈晓华提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发展的提案,经商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作出了答复。

 

农业农村部日前针对政协委员陈晓华提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发展的提案,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乡村振兴局,作出了答复。

 

答复中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和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都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完善支持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强化项目推动、推进资源整合、典型示范引领等一系列举措,加快培育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截至2020年底,各类服务组织超过90万个,服务面积超过16亿亩次,服务带动小农户超过7000万户,在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大财税政策扶持,提升服务组织发展能力

 

在财政政策方面,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各类服务组织面向小农户和产粮大县,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开展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同时,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2021年安排农机购置补贴190亿元,较上年增长11.76%。各地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2021年4月,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补贴范围为15大类44小类172个品目机具种类,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地可按照规定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在税收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可按规定享受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增值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三是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从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契税。对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五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六是耕地占用税。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解决服务组织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和便利度。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积极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减半收费。2021年3月,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为解决服务组织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有益探索。2021年4月,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鼓励各级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并完善域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推动银行加大对贴近农村金融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合作,依法合规开展应收账款、农产品仓单等质押贷款。2021年5月,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提出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托管贷”业务。

 

 

 
标签: 农机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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