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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宁波市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2-01-13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3530
核心提示:宁波市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的通知
  • 地区:浙江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的通知

甬农发〔2021〕203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象山县农机站、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政分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2023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农业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1〕130号,简称“宁波实施意见”)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试点(简称“中央新产品补贴”)工作,深入实施“机械强农”行动,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贴产品

经农财两部备案同意,生猪饲养成套设备、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等3个品目,列入宁波市中央新产品补贴。生猪饲养成套设备、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按照《宁波市畜禽生产成套设备补贴实施细则》(附件1)要求执行;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按照《宁波市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补贴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产品投档按照宁波实施意见(甬农发〔2021〕130号)的有关要求。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根据农财两部实施意见,新的操作办法发布之前,继续按甬农发〔2019〕154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 补贴资金

中央新产品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用于新产品的补贴资金规模由各区县(市)结合资金情况自主确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机者在此期间购置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安装完成后,提出补贴申请。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级补贴政策,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购置中央试点新产品进行累加补贴,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

三、 责任义务

购机者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对其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补贴额、违规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新产品补贴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手段,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做好政策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中央新产品田间实地验证,了解掌握补贴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等。适时组织回访、抽查,重点对产品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进行确认,确保补贴产品质量。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区县(市)要公开中央新产品补贴信息,并迅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农户购置新产品。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加强总结评估。各区县(市)要将中央新产品补贴工作纳入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实施效益、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以及其他适用产品推荐等,并形成总结报告。

附件:203关于做好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的通知(联合).docx

1.宁波市畜禽生产成套设备补贴实施细则

2.宁波市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补贴实施细则

3.宁波市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额一览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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