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敦化市农民陈先生在敦化市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1台农用拖拉机。20天后,陈先生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发动机等部分零部件明显不是新的,可能被更换维修过。陈先生要求农机销售公司退货,农机销售公司不同意退货,答应可以为陈先生更换一台同型号新的拖拉机。陈先生与农机销售公司协商无果,于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农机销售公司退款。
消费者协会受理了陈先生的投诉。消协工作人员首先到现场对拖拉机的发动机和零部件进行了查看,由于陈先生已经使用,通过外观无法判定是否更换过,于是,消协邀请了几位农机专家来到现场,听取了农机专家的意见,在基本掌握事实的情况下,通知农机销售公司负责人到现场说明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向农机销售公司负责人介绍了专家意见,提醒农机销售公司负责人,农机专家通过初步调查,怀疑拖拉机的发动机拆过,如对此结论不认可,农机公司有举证责任;如农机公司不同意,陈先生将通过诉讼渠道维权,农机销售公司应当对最后的结果承担责任。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多次劝说,农机销售公司同意全额退还陈先生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时的拖车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农机销售公司在明知拖拉机发动机等部件更换过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农业机械、计算机 、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空气净化器、净水器、排油烟机、机器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医疗美容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农机销售公司故意隐瞒农机发动机等零部件更换的事实,涉嫌欺诈违法行为,在事实面前承担了违法责任,同意为陈先生全额退款,得到了陈先生的谅解,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农机销售公司应该通过此案得到深刻的教训。消协组织通过依法维权,避免了陈先生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
消费提示:
消协组织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机具产品时要注意农机产品的区域适应性,记得索要购买发票,并检查产品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材料是否齐全,以便发生质量问题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协组织同时倡议广大农村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要摒弃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愿维权或不敢维权的想法;另外,还要善于维权,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技巧,多关注和了解一些与消费维权相关的案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