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国市宁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近期我市接到绩溪县、宁国市农业农村部门反映宁国市宁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宁国市三明机械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山核桃脱脯机补贴产品时存在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行为,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宁国市宁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6HQ-1200型号山核桃脱脯机过程中,补贴产品销售管理不规范,存在产品配置不完整以及提供不实申请资料问题,违反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九条,构成较重违规行为。
(二)宁国市三明机械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6HT-2000型号山核桃脱脯机过程中,存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问题,违反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九条,构成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情况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 号),综合考虑两家企业能够主动配合调查,经研究,作如下处理:
(一)暂停宁国市宁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6HQ-1200型号山核桃脱脯机、宁国市三明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6HT-2000型号脱脯机农机补贴资格,暂停期限 6个月。产品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二)暂停期内,产销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且暂停期满后,经产销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恢复上述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产销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把关,加强相关产品类似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并上报。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