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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进一步完善2022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

   2022-04-08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5830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2022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
  • 地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2022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精神,结合2022年国家下达我区粮食生产和扩种大豆油料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2022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2022年生产者补贴政策

2022年,自治区从国家补助额度中再集中调剂5%的资金,用于支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生产、重点区域减肥增粮(以下简称“新增3项补贴”),各盟市、旗县不得再进行调剂。新增3项补贴按照各盟市承担任务及相应的补贴标准分解下达,从自治区已提前下达各盟市2022年生产者补贴中列支。

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的补贴资金计算方式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关于完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内财贸〔2020〕51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国家下达我区当年补助额度,按照基期播种面积和产量因素测算确定。

二、做好生产者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农牧部门对新增3项补贴加强政策指导,确保2022年生产者补贴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足额发放到生产者手中。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要牵头商财政、发改部门对新增3项补贴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发放范围、补贴标准等内容。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负责提供新增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分配情况,油菜生产者补贴范围、标准等情况,察汗淖尔、岱海流域减肥增效发放范围、标准等情况。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牧部门分配意见和认定情况,负责进行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等工作。补贴资金发放方式、时间、公示内容等参照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式执行,通过“一卡通”发放。

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按照原发放范围、渠道、方式及时足额兑付资金。

三、盟市细化生产者补贴具体实施方案

各盟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和承担扩种大豆油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将盟市方案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扩大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差额。提高大豆生产者补贴、降低玉米生产者补贴,扩大补贴差额,充分调动农民种植大豆积极性,确保完成扩种大豆任务。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范围限定为合法耕地,对国家已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新开垦的土地、黄河河道禁种高秆作物区域内的玉米等非法耕地和非法种植的不予补贴。请各盟市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差额等内容。要防止套取、骗取补贴情况的发生,各地要在实施方案中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和要求,在没有较大灾害的情况下,对大豆等补贴范围内的作物单产明显低于当地常年平均水平的、种植后放任不管不进行田间管理的、种植在不适宜区域且有明显套取补贴行为的不予补贴。

(二)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2022年对自治区下达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给予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补贴范围严格限定在自治区下达任务量范围内,补贴标准为150元/亩。

(三)实施油菜生产者补贴。2022年在全区实施油菜生产者补贴,自治区按照各盟市2020年统计油菜种植面积,结合2022年扩种任务,按照面积因素测算确定盟市补贴资金额度。各盟市要切实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合理确定补贴范围、标准等内容,可以在盟市内实施差异化的补贴标准,也可以明确不予补贴的区域或情况,防止骗取补贴,确保完成扩种油菜任务。

(四)实施察汗淖尔、岱海流域减肥增粮补贴。2022年在察汗淖尔、岱海流域内实施退灌还水的耕地实施新型缓控释肥等稳产增产措施补贴,引导流域内旱耕地减肥增粮。补贴实施范围为乌兰察布市岱海和察汗淖尔治理规划确定的治理范围内按要求实施“水改旱”的地块,乌兰察布市和相关旗县要引导流域内农民采取施用适合当地的新型缓控释肥等粮食稳产增产措施,转变“一炮轰”的施肥方式。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流域外的耕地和流域内的水浇地。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资金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要提早做好2022年生产者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农民清楚了解生产者补贴政策,掌握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盟市要强化对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的督导,旗县要审慎做好新增补贴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提前研究做好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避免引发矛盾和纠纷。

盟市旗县要严格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执行,建立周调度机制,确保生产者补贴资金在2022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集中上市时,及时足额兑付到生产者手中。要按照规定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于2022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兑付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和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1月底前将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

附件:

生产者补贴调剂资金分配表.pdf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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