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核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规范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我中心决定对2019-2020年获得广西省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及产品进行核验。
一、核验依据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2015年第2331号公告);
(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桂农机鉴〔2021〕16号);
(四)被核验产品相应的农机推广鉴定大纲。
二、核验内容
(一)制造商名称、地址一致性。
当申请者与生产者相同时,检查制造商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制造商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当申请者与生产者不同时,检查制造商和生产者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制造商和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二)获证产品一致性。
检查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与推广鉴定证书和鉴定报告中内容是否一致,整机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与鉴定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检查省级推广鉴定证书是否存在冒用、错用和伪造等情况。检查推广鉴定标志的制作和使用过程是否存在冒用、错用、乱贴标志等情况,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核验对象
核验对从获得2019-2020年广西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全部企业及产品中产生,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取方式产生,比例不大于30%,抽取过程由自治区农机中心机关党委派纪委员现场核验,抽取过程全程记录。
四、核验方法和时间
(一)核验工作应在2022年10月25日前完成。
(二)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样机核验相结合的方式。
(三)如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现场审查的产品,可采取视频核验的方法进行,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核验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农机中心鉴定站负责组织落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核验小组人员及任务。
(二)核验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记录检查情况,不得向被核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开展工作前应签订《核验员承诺书》。
(三)核验中,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核验工作完成后,由自治区农机中心鉴定站收集、汇总、公布核验结果,形成报告后于2022年11月10日前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