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宁波不发),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级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诚信自律
补贴试点坚持自愿参与原则,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产品生产、建设、安装和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参与试点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任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等方式告知购机者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对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附件1)。
二、严格操作程序
中央农机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8〕31号、浙农机发〔2020〕4号、浙农机发〔2021〕7号等有关要求执行。购机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按建设标准规范完成建设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附件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三、强化信息公开
各地要重点围绕补贴试点政策的新要求、新内容,因地制宜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完善更新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公开渠道和内容,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农户购置试点产品。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公开农机新产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验收、兑付等全过程信息和建设标准规范等内容。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强化试点工作监督管理,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申请审核、组织验收、资金兑付等职责,适时组织回访、抽查,重点对产品使用状态进行形式审核,省级将适时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兑付后抽查。要督促生产企业履行承诺践诺的主体责任,发现存在补贴比例畸高、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等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补贴并立即开展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
1.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生产(建设)企业承诺书
2.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