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指引》《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指引》等四个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实施好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化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农民选购先进适用农机的关键一环,是确保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的首道关口。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全力以赴为农民选机购机用机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技术支撑;严格按《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强化内控管理,规范高效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严把鉴定质量关,绝不能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农机产品通过鉴定;强化纪律约束,绝不能出现以鉴定名义“搭车收费”。农机产销企业要按要求参与农机产品试验鉴定,确保申请鉴定的产品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并通过“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平台”自愿提出鉴定申请。由销售企业提出鉴定申请的,应提交生产企业签署的委托书。
二、强化投档产品形式审核。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形式审核具体由省农技推广中心农业机械化技术研究与推广监测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技术研究与推广监测处要组建技术团队,充实技术力量,严格按《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投档产品形式审核,严把补贴机具形式审核关;要严格落实《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要求,认真履行异常情形报告责任。对投档过程中要求实地演示评价的农机产品,要及时组织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现场演示评价工作。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按时提交产品现场演示评价报告,否则将按政策有关要求处理。农机新产品的成套设施装备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完成生产(建设)企业资质和产品条件形式审核。
三、加强政策实施过程监管。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地要加强政策实施过程监管,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补贴政策实施与机具核验等工作。机具核验严格按《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指引》要求执行,保障补贴机具“真人、真机、真买”。核验中发现异常情形,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有关要求主动排查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防患补贴实施风险,从严从重查处骗套或抢占补贴等违规行为,按规定实行全国联动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对补贴额小于2000元的非安装类小型机具采取视频远程核验,资金兑付后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验的方式核验机具。各地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成套设施装备开展现场验收,相关费用由设区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解决。
四、稳步推进“三合一”补贴办理。继续实施“手机APP申请补贴、机具二维码识别、物联网轨迹监测”的“三合一”补贴办理方式。在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基础上,新增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油菜籽收获机4个品目或相关档次的机具纳入“三合一”补贴办理,实施“先用后补”。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22年11月30日为过渡期,2022年12月1日及以后生产并在我省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新增机具须符合“三合一”补贴办理要求,具体按《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指引》要求执行。
五、严格防范政策实施风险。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建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专家指导组,强化对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研究、宣传培训、咨询解答。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水平;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等购置情形的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情况、总结经验,最大限度降低政策实施风险;要按规定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政策实施环境。农机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农办机〔2019〕6号文件要求,自觉担起参与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主动自查自纠,防范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四个工作制度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39号).pdf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