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取消补贴机具补贴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已取消补贴机具补贴申请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测算9个取消补贴的机具品目[档次](详见附件1)的所需补贴资金量,并将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至设区市。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汇总后,在2018-2020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预增加各县(市、区)所需资金量,并于8月11日前将预增加资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书面报送我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fjnj87566707 163.com。
二、上述预增加资金仅限办理上述9个取消补贴的机具品目[档次],且办理补贴机具购机发票日期需在2022年5月25日(含)之前和证书有效期内。
附件1:取消补贴的机具品目[档次]
附件2:××县(市、区)所需预增加补贴资金量情况表
附件3:××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所需预增加补贴资金量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