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增氧机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
渝农发〔2022〕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经调查核实,无锡双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洛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市元晟水产养殖机械有限公司等4家增氧机产销企业在参与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误导购机者购置非补贴产品”“在补贴产品投档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等违规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2〕1号)有关规定,经商市财政局,现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1481468828)、台州市元晟水产养殖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580606724)两家生产企业采取“警告、通报并限期整改”的处理措施,并责令相关企业进行自纠自查,2022年11月24日前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无锡双能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0872080U)生产的SLY-1.5-1型增氧机和无锡洛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89570374)生产的YL-1.5-TY型增氧机,采取自发文之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的处理措施。相关企业须在2022年11月24日前将已核查的25台违规机具共计1.075万元的补贴资金(其中无锡双能达有限公司涉及18台违规机具合计0.774万元补贴资金、无锡洛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及7台违规机具合计0.301万元补贴资金)退回至各购机者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为保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经录入补贴申请的产品,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已销售(以购机发票开票日期为准)但未及时录入系统的产品,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在12月31日前(含)完成补贴申请录入,按原标准兑付补贴。因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发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各乡镇(街道)购机补贴岗位工作人员要把好申请受理录入、审核核验关,按本通知明确的申请受理录入时间节点,将符合要求的机具录入补贴系统。各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要汲取教训,以此为鉴,严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