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农村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农机跨区作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鼓励跨区作业机车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并与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对接。到2025 年末,黑龙江省跨区作业面积力争达到5000 万亩次,其中省内跨区作业面积达到3000 万亩次,省外跨区作业面积达到2000万亩次。
《意见》提出,提升全省跨区作业水平。
培育跨区作业服务主体。鼓励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大户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服务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省内外跨区作业服务主体名录,同时加强农机跨区作业经纪人队伍建设,鼓励有渠道、有经验、懂业务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手从事跨区作业经纪人职业,做好保障服务。
抓好供需双方对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构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有效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跨区作业信息进行调查和统计,跨区作业信息应包括计划外出农机数量、作业参考价格、农作物收获进度、农业农村部门的服务电话等内容。各地跨区作业信息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在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黑龙江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维权服务中心,开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提供法律援助,协调解决跨区作业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推动农机装备升级。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拉动作用,引导广大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先进、适用农机产品;充分运用农机报废更新支持政策,推动服务组织逐步淘汰低效、落后的农机,保持黑龙江省农机具在跨区作业服务市场中的整体相对优势,形成黑龙江省“大农机、高效率、高质量”的跨区作业服务形象。
扩展跨区作业场景。各地应立足本地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实际,发挥装备优势,逐步推动跨区作业向多季节、多作物、多环节扩展。在巩固收获和秸秆离田作业服务的基础上,由单一环节以点带面,逐步拓展至整地、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秸秆离田等各个环节,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方式与经营服务模式,利用农机装备优势推进农民创收增收,推动黑龙江省跨区作业服务向纵深发展。
发挥龙头牵动作用。发挥北大荒集团组织优势、规模优势和全产业链优势,围绕农业生产全过程,探索开展农机跨区作业全程托管服务,推动黑龙江省跨区作业向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展。依托北大荒各地农业服务中心,探索建设农机跨区作业“垦、地”服务信息共享机制,推广好的经验,共享作业信息,推动服务资源互补,形成龙头带动、全面发展的农机跨区作业新格局。
《意见》提出,加强跨区作业管理。
规范作业服务合同。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服务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作业农机具的数量和作业任务。省级制定跨区作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各地服务组织参考使用。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机具型号和数量、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作业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跨区作业供需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自觉维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
严格跨区服务标准。参与跨区作业的农机驾驶人员应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农机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农机操作技能,熟悉农艺基本要求和农田作业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鼓励跨区作业机车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并与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对接。完善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功能,为从事跨区作业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信息对接、作业监测、作业验收全程服务,为跨区作业服务主体提供作业数字凭证和结算依据,依法保障跨区作业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对参与跨区作业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包括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安全管理等内容,全面提升服务人员业务素质。
加强跨区作业证管理。从事跨区作业的服务主体应向属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申领跨区作业证。申领跨区作业证的机具应当具备农业机械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及时逐级向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作业证应为农业农村部统一制作的标准样式,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加强农机安全管理。跨区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防止农机事故发生。跨区作业的农机具在转移前应严格做好清洗、消毒处理,减少病虫草害随农机具传播扩散风险。跨区作业队在公路上长距离转移时,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同时,强化工作推进保障。各地政府应将农机跨区作业作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常态化跟进农机跨区作业,抓好农机跨区作业日常工作,确保本地跨区作业提质扩面。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农机正常流动,及时、足额兑付秸秆综合利用、农机作业等补贴项目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的支持,灵活开发各类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开展面向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农机融资租赁业务。鼓励选择重点农机品种开展农机保险业务。加强对开展跨区作业服务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典型人物与事迹的宣传,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引领全省跨区作业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