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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三”农机补贴资金兑付最晚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

   2022-11-15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9590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22〕91号各盟市农牧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购
  • 地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2〕91号

各盟市农牧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

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以下简称“国四”),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办理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二、有关要求

农机排放由“国三”升至“国四”,是技术的一次系统性升级,有利于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高端的转型发展。此项工作行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系统、全行业、全社会通力协作的系统性工作,也是一项事关农牧民切身利益的群众性工作。请各级农牧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全面落实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农机产品的投档、销售、在补贴系统内置产品编号等工作,主动发现和上报异常情形,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承担违规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和所有损失。请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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