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22〕101号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办机〔202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止受理补贴申请规定。为准确掌握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和待兑付情况,最大限度满足购机农民申请补贴需求,各区不再执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印发的《2021-2023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厦农规〔2021〕6号,以下简称市级实施方案)关于“当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
二、提升政策实施便利度。各区要严格执行市级实施方案关于“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的规定,除因涉嫌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被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组织查处外,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方式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三、优化补贴机具品目。为落实农财两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关于“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动态调整补贴种类范围及档次,适当增加粮食、生猪、蔬菜、瓜果等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的补贴标准,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作业能力不强、出现故障频率较高的机具品目及不适合我市农业生产的机具品目,逐步降低补贴标准,到2025年退出补贴范围。具体调整的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制定发布。
四、优化实施操作流程。各区要严格按照市级实施方案要求,按程序做好补贴申请受理、信息审验公示和补贴资金兑付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行限时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不足时,购机者可继续提交补贴申请,各区应及时受理审核,待下一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按受理审核通过的购机者补贴信息顺序给予补贴。
五、加强政策实施监管。各区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及时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加大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机具核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低质伪劣机具和提供不实产品信息、销售信息、虚开发票、虚购报补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2019年以来存在上述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有关规定,强化农业农村、财政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到位,有效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政策规范安全廉洁实施。
六、落实“国四”标准规定。为落实国家环保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印发的《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精神,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安装柴油机的农机产品排放标准由“国三”升级为“国四”,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对农机排放标准升级前购置的“国三”柴油机的农机产品,申请办理补贴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机具核验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补贴资金兑付日期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七、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区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广泛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及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积极引导购机者坚持购置与应用并重,选购好用、耐用补贴机具,切实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政策实施,及时回应和正确应对处理舆情,切实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