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后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工作通知
冀农机函〔2022〕21号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
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和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现将有关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环保要求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要求,对在我省2022年12月1日(含)后销售的中国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三”)农机产品(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不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做好“国三”、“国四”产品补贴受理工作
自2022年12月1日(含)后,在我省销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具体投档要求另行通知)。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农机补贴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三、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一是请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机具核验、监督检查、异常情形报告等制度要求。加强机具核验和已办理补贴机具的检查抽查,比对系统投档图片、配置信息等,调查了解机具价格变化和异常情况,尤其对单一型号短期内增长较快、单一用户购置多台同型号机具的要重点调查,发现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要及时停止补贴受理,调查核实并逐级书面上报。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办机〔2022〕10号)要求,及时按程序按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二是请相关农机产销企业切实履行承诺,主动承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责任,主动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异常情况,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罚款等处理。
三是请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