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
津农委计财〔2022〕67号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增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属地管理责任意识,本着“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
天津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农机鉴定、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况,是指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内在机具投档、申请办理、机具核验、违规处理等环节发现的异常情况。
第三条本着“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提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敏感性,及时准确地执行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四条发现以下异常情形,应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一)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1.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存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提供不实投档信息、发现补贴比例过高不主动报告、低档高投、高档低投等行为的;
2.产销企业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未主动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的;
3.采用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行为的;
4.对其他省市发布的违规处理决定,在我市存在类似的违规问题,应进一步调查的;
5.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投档平台与“三合一”系统等运行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形的;
6.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的;
7.其他需要报告的异常情形。
(二)区级农机主管部门
1.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购置区域需求较少机具,篡改产品信息或证明文件,涉嫌套补骗补的;
2.机具配置、外观或外形尺寸、实际铭牌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或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登载不一致,涉嫌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
3.中央财政实际补贴率超过50%,涉嫌补贴比例畸高的;
4.价票疑似不符,涉嫌虚开发票的;
5.产品疑似存有设计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风险的;
6.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被封闭的产品,在本区有销售且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的;
7.其他需要报告的异常情形。
(三)市级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管理机构
1.在本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2.鉴定产品证后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4.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5.其他需要报告的异常情形。
第五条发现异常情形后,按照如下程序报告。
(一)分析研判。分析异常情况特点,提出可能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带来的影响,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本单位领导决定。
(二)领导决定。原则上参照本单位内控规程,做出决定。
(三)书面报告。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条本制度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