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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2-12-01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9760
核心提示:6月4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印发《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落实控制非道路柴油机污染物排放要求,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

6月4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印发《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落实控制非道路柴油机污染物排放要求,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更好地了解相关实施工作的目的、措施、要求,记者采访了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有关负责人。

记者:出台这个文件对农业机械的排放升级有何意义?

答: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农机排放由“国三”升至“国四”,是技术的一次系统性升级,有利于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高端的转型发展。此项工作行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系统、全行业、全社会通力协作的系统性工作,也是一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众性工作。

柴油机国四排放主要采取了两条技术路线:一是DOC(氧化催化剂)+DPF(柴油颗粒捕集器)+EGR(废气再循环系统);二是DOC(氧化催化剂)+DPF(柴油颗粒捕集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在既定技术路线下,柴油机的进气方式、后处理设备及进排气路线布局等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而引起整机的部分结构和特征参数有所变化。当前,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移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和认证证书总量6000余张,涉及获证管理的产品型号约2万个,绝大多数配置为国三柴油机。因此,国三产品转换国四产品,企业面临着技术的挑战,管理部门同样面临着相关工作实施的任务。

总站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统筹考虑依法依规办事、方便农机企业、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因素,参照以往的工作经验,提出了“企业依规自主变更+产品关键参数确认+机构加强监督抽查”的方法,对排放升级后符合相关变化要求的产品进行信息变更。这为妥善做好排放升级平稳过渡奠定了良好基础,对保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及后续相关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记者:农机产品升级国四时,允许产品变更内容是如何确定的?

答: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和总站都高度重视农机排放升级工作,在2021年初就对升级相关工作衔接进行了安排部署。总站组织人员,对农机产品因发动机排放升级产生的变化进行了深入探究和调查摸底,并通过实地调研、调查问卷、电话咨询、会议研讨等方式,征求了鉴定、推广、检测相关机构和生产企业等多方的意见,汇集全行业的智慧和力量,研究提出了国四排放农机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变更要求。经专家技术研判,农用柴油机、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等3种产品有部分参数变化超出相关鉴定大纲变更规定范围,按照《通知》的附件1-3规定进行变更,附件1-3中未规定的参数变化按照鉴定大纲规范变更范围进行变更。其他产品参数变化应符合鉴定大纲的变更要求。如果不满足变更要求的产品,只能通过重新申请鉴定获取证书。

记者:关注到此次升级国四的农机产品型号统一在国三产品型号后添加“(G4)”,为什么要这样操作?

答:按照生态环境部环保信息公开的要求,国三产品和国四产品在环保系统中不能混型,即不同排放阶段的产品不能使用同一型号,为了区分不同排放阶段,同时又显示国三和国四产品间的关联性,故在农机产品升级国四时统一在产品型号后加(G4),这也是移动机械区分排放阶段的惯用方法。农用柴油机因国四排放和国三排放型号已有区分,不用再加(G4)以区分。以型号区分出排放阶段后,如产品整体结构变化符合《通知》附件1-3或鉴定大纲规定,升级到国四的机型可以使用国三的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鉴定证书等。加了(G4)后,与产品型号相关的(如铭牌、合格证、机架号等),包括所有技术文件都应按新型号标注产品。

记者:农机产品升级国四后,产品证书信息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答:企业变更流程:按照《通知》的变更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获证产品,企业自主变更并保留变更证明文件。持证企业在完成产品变更排放升级后,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通过“企业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整机产品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环保信息》,农用柴油机产品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环保信息》。整机产品填写《国四农业机械参数自主变更表》(《通知》附件4),与环保公开文件一并报送原发证农机鉴定机构。农用柴油机产品按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申请办理证书信息变更。

鉴定机构确认流程:首先,发证机构对提供的环保证明文件及参数自主变更表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核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环保信息》或《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环保信息》与申请变更产品型号的一致性,以及通过企业提供的整机机械环保代码和发动机编号,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通过“公众查询平台”验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伪。各发证机构统筹申请变更的数量和疫情防控要求,自行开展监督抽查,对企业申请信息变更、确认的产品进行抽查确认。最后,将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四农业机械参数自主变更表》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中“鉴定信息”的“国四文件”栏里,并在“证书详情”的“产品型号”和“涵盖型号”中按规定的方法标注变更的型号。

有几点提醒注意:一是一张证书上有主机型和多个涵盖型号产品,根据自主变更已完成情况,可以多个型号产品同时申请变更,也可以提交单一型号产品变更申请,但要记住对于同一型号产品,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国四自主变更。二是同一型号产品有多个发动机配置的,应同时进行变更,并分别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环保信息,且每配套一种发动机填写一台国四整机的机械环保代码和发动机编号,未同时变更的,视为该型号产品减少发动机配置。三是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生产厂变更前数据应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的推广鉴定报告或变更报告最新数据一致,且变更后发动机型号数量不得超过变更前数量。拖拉机如有涉及2020年4月1日前企业凭有效的柴油机推广鉴定证书自主变更发动机的,填写附件4时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生产厂变更前数据可填写自主变更文件中的数据,企业须同时提供符合时限要求的整机和配套柴油机的推广鉴定证书、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环保信息和自主变更文件。

记者:现在新申请或已受理的试验鉴定怎么处理?

答:2022年7月1日(不含)之前,国三和国四的农机产品都可以申请鉴定。新申请鉴定国四产品的型号不需要加(G4)。2022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国三产品鉴定申请。因鉴定申报材料中未显示配套发动机排放等级,为便于审查和区分产品排放等级,7月1日起,提交试验鉴定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产品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环保信息,并在产品规格表发动机型号设计值中加注排放阶段(样式为发动机型号后加(国四))。关于申请相关产品需提供的采信报告,按照鉴定大纲规定执行。

为落实国家环保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将不再发放国三排放产品的鉴定证书,已受理的国三排放的鉴定产品应在12月1日前完成鉴定并发放鉴定证书,如未完成鉴定的已受理产品,应将受理产品配套发动机变更为国四排放发动机后再开展鉴定,并在产品规格表中发动机型号设计值中加注排放阶段。各企业和鉴定实施机构应根据鉴定产品的季节性和鉴定工作量综合考虑产品鉴定时间,以确保在12月1日前发放国三产品鉴定证书。

目前已发放鉴定证书的国四产品,企业应向发证机构补充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环保信息》文件,经鉴定机构确认后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中“鉴定信息”的“国四文件”栏中。

记者:国四产品变更,鉴定证书该如何管理?

答:由于升级国四发生产品型号变化的农用柴油机获证产品,获证企业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方式与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程序相同,换发鉴定证书。

升级为国四的农机产品,因产品型号后统一增加“(G4)”,仅为区分产品的排放阶段,纸质鉴定证书无需收回更换,只需发证机构通过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的“证书详情”中变更国四产品型号信息。

2022年底到期的国三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无法在2022年12月1日前完成换证检查、换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应自主变更为国四产品再进行换证检查,按照实施中变更程序在产品型号后加(G4),换证一致性检查的依据为现行有效推广鉴定大纲和《通知》附件1-3。

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增配或变更发动机配置的,2022年7月1日起,不再接受国三发动机的变更申请。

2022年12月1日前,鉴定信息变更确认后的国四产品与原国三产品共同使用一个证书。2022年12月1日起,原国三产品的未变更为国四产品前,不得将国三产品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因考虑到产品生产的阶段性、季节性的特点以及技术升级的时长问题,获证产品最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国四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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