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和实行“三合一”补贴办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有关企业,购机者:
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和进一步推进智能终端在农业生产领域应用,现就农机购置与补贴申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四”标准规定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含)起,凡购置的柴油动力农业机械产品(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为稳妥有序推进补贴申请办理,经研究,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二、稳步推进“三合一”补贴办理
前期,我厅已发布文件将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油菜籽收获机4个品目或相关档次的机具新增纳入“三合一”补贴办理,实施“先用后补”。根据有关要求,凡是12月1日及以后生产并在我省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相关机具,须符合“三合一”补贴办理要求,具体按照赣农规计字〔2022〕39号文要求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涉及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补贴办理要求,及时报告异常情形。请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按要求做好“国四”产品的投档、销售工作。请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二)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诚信经营。对农机生产销售企业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构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将按规定严处,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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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