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局,商务局,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精神和农机安全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从中央财政拨付本市的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对报废的老旧农机具给予适当补贴。
实施范围: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13个涉农区和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补贴对象: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1.补贴种类。本市报废农机种类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不含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和铡草机。
2.报废条件。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法提供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属牌证管理机具的)等机具身份信息。农机报废的相关条件见“农机具报废条件”(附件1),对于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报废条件,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或损毁严重的农机,经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申请报废补贴,相关程序和条件由各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本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可同时申请农机报废和更新补贴,也可单独申请农机报废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执行,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最终实行定额补贴,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具体补贴额度见附件2)。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具体由各区级农机管理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及初审
1.机主自主自愿向所在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农机报废更新申请,提供机主身份证明、机具信息、《农业机械归属承诺书》(见附件3)等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对机主提供的身份证明、机具信息以及拟申请报废农机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进行审核,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提供牌证。无法提供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属牌证管理的机械)等机具身份信息。
3.对因购买时间较早等原因,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对于来源清楚合法的,经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同意后可申请报废补贴。
4.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回收企业提供拟报废的机具信息。
(二)报废旧机
1.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售给回收企业。
2.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具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4)。
3.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具进行拆解,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供报废农机具拆解信息,并建立档案,对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拆解或销毁情况。
(三)注销登记
1.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等材料,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注销登记”字样。
2.对因购买时间较早等原因,牌证管理机构无法查询到相关档案的,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经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同意后可申请报废补贴。
(四)审核兑付补贴
1.机主凭有效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
2.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对报废申请、初审、报废、注销等情况进行复核;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及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报废补贴机具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积极探索与农机牌证系统互联互通,以信息传输代替纸质流程,提高补贴办理的便民程度。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责任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区(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备案。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机具报废条件
附件2:报废机具补贴标准一览表
附件3:《农业机械来源及归属承诺书(参考)》
附件4:《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