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通知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化中心(站),各农机产销企业及购机者: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办机〔2022〕1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便捷高效实施,提高农户购机补贴资金申领满意度,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便利提交补贴申请
为落实农财两部最新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从发文之日起,不再执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
二、优化执行补贴额
购机者在提交补贴申请时,在新的补贴额一览表发布之日(不含)前购置的机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按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在发布之日(含)后购置的机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按新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三、加快受理补贴申请及资金兑付
我区补贴系统将取消“资金预登记”功能,原预登记申请由购机者按规定自行提交转换为正式申请。各县(区)农机部门要对政策调整内容及时进行广泛宣传,与产销企业共同督促购机者尽快将预登记的补贴申请转换为正式申请,在规定的补贴办理时限内尽快完成相关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
各县(区)要加强补贴申请审核,严格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确保补贴申请及时录入,按程序按规定尽快兑付补贴资金。
附件:购机者将预登记申请提交为正式申请操作手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