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做好农机产品国三升级国四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农牧、农牧和科技)局,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各相关企业: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明确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为防控农机产品排放升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明确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含)起,停止给购机日期在2022年11月30日(以购机发票时间为准)后的不符合国四标准的牌证管理农机产品办理注册登记和农机购置补贴,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已初步判断我省基层农业农村部门为6个国三农机产品涉嫌违规办理牌证注册登记和农机购置补贴。其中:西宁市城北区3台轮式拖拉机,农机购置补贴待结算;西宁市湟中区1台轮式拖拉机,农机购置补贴已公示通过待确认;海东市互助县2台轮式拖拉机,农机购置补贴已结算。
为严格、依法做好农机产品国三升级国四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办理牌证管理农机产品的注册登记
(一)各县(市、区)尽快从“青海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摸排自2022年12月1日以来,办理牌证管理的国三农机产品注册登记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二)已给购机日期在2022年11月30日(以购机发票时间为准)后的不符合国四标准的牌证管理农机产品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必须在2023年2月10日前从“青海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销处理,完成注册登记撤销和牌证收回工作。
(三)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严禁给购机发票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含)后的不符合国四标准的牌证管理农机产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对购机发票日期在2022年11月30日(含)前,但不符合国四标准牌证管理的农机产品,注册登记时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之后不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一)各县(市、区)尽快从“青海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摸排自2022年12月1日以来,办理国三农机产品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和结算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二)已给购机日期在2022年11月30日(以购机发票时间为准)后的不符合国四标准的农机产品办理了农机购置补贴的,未结算的立即冻结,按程序撤销;已经结算的,尽快追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并按程序上缴财政。
(三)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严禁给购机发票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含)后的不符合国四标准的农机产品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四)对购机发票日期在2022年11月30日(含)前,但不符合国四标准的农机产品,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之后不在予以办理。
(五)对农机购机者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引导购机者通过合适途径退回违法销售的农机产品。
(六)农机生产企业投档的产品存在违规行为,且不积极主动配合整改的,按规定从严处理。
三、严格按照国四标准做好农机产品投档工作
(一)由省上组织对进入“青海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中农机产品进行全面梳理,识别出柴油动力的国三农机产品,对其申请录入功能进行封闭。
(二)对国四农机产品(包括配套柴油机升级国四的农机产品和新申请鉴定的国四农机产品)都要重新自主投档,请相关企业积极配合做好国四农机产品自主投档工作。
(三)根据国四农机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配置,组织专家确定合规的机具投档档次。
(四)参与投档的企业按规定上传经原鉴定机构审核同意并盖章的《国四农业机械参数自主变更表》和含投档形式审核需要用到的投档档次相关参数及变更值的自主变更文件。
(五)参与投档的国四农机产品投档信息,经专家形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导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按规定申领农机购置补贴。
相关国四农机产品判断方法见附件。
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农机化司转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来文(关于新鉴定国四农机产品投档的申请)的回复意见》
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农机化司转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来文(关于新鉴定国四农机产品投档的申请)的回复意见》.pdf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9日